巨鹿集中宣判两起涉恶犯罪案件

根据省法院统一安排,11月27日上午,巨鹿县人民法院对孔某洋犯寻衅滋事案和张某行、李某涛犯寻衅滋事案进行了集中宣判。县法院负责人,县扫黑办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共10余人参加了旁听。

宣判现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孔某洋、张某行、李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两年。

此次集中宣判活动,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充分彰显了巨鹿县法院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与决心。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巨鹿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县和上级法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行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使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案件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洋系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龙贷公司)在邢台市的工作人员,年7月至年2月,翼龙贷公司在巨鹿县所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巨鹿县翼龙贷工作人员樊某来(已判决)通知邢台翼龙贷工作人员,孔某洋和张某军(另案处理)、王某辉、孔某川(二人均已判决)等人来到巨鹿,与樊某来一起对贷款户赵某凯实施殴打并强行带至县城,对其他贷款户通过喊喇叭、拉条幅等方式实施滋扰、恐吓,扰乱社会秩序,在巨鹿县境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恶势力犯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案件二: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张某行纠集被告人李某涛和萧某阳(年1月8日出生)等人,在巨鹿县境内共同实施两次寻衅滋事犯罪,多次分别结伙实施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生产、生活秩序,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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