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判决4案37人山西广播电视台融
6月11日,闻喜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33名被告人获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被告人家属余人旁听公开宣判。王某等1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审理查明以被告人王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闻喜翼龙贷公司自年成立后,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先后担任贷后部门负责人,为收回借款,纠集被告人贾某某、吉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何某、甲某乙、李某乙、丁某、李某丙、孙某某、樊某某、冀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等人,对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多名债务人,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跟踪、滋扰,在被害人居住地喇叭吆喝、喷涂字迹等方式向债务人索要债务,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应予严惩。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贾某某等18人分别或共同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十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杜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甲为向韩某某索要到期借款,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等人采取对韩某某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手段和方法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属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杜某甲参与非法拘禁四次,被告人杨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二次,被告人王某某、杜某乙参与非法拘禁三次,被告人杜某丙参与非法拘禁二次。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杜某乙、杜某丙为索取债务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张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审理查明自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以闻喜县怡和商贸有限公司为依托,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开展高利放贷业务,并纠集、指使被告人席某某、聂某、周某某、王某、邱某、郭某某、张某甲、吉某某、赵某等人,采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及挂横幅、喷字、贴身跟随、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对多名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讨债,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席某某、聂某、周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采取滋扰、贴身尾随、悬挂横幅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席某某、聂某、周某某等人受被告人张某指使,为其索要债务,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别或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贴身尾随他人,在他人住宅外喷涂字迹,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近日,交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孔某霆、孔某星、刘某明、李某平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审理查明年3月至年5月,被告人孔某霆多次组织被告人孔某星、刘某明、李某平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交口县桃红坡镇赵圪垛村水洼里和齐家洼非法开采铝土矿资源.9吨、硬质粘土矿产资源.6吨、褐铁矿资源.2吨。年修建兴泰种养殖合作社香菇厂大棚期间,被告人孔某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赵圪垛村水洼里开采石灰岩,破坏石灰岩矿资源量.29吨。法院判决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孔某霆、孔某星、刘某明、李某平4人有期徒刑五年到两年不等,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到两万元不等,并追缴被告人非法采矿的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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